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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职业学院关于费用报销补充规定 院字〔2015〕77号

发布日期:2015-08-03    点击:

永城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费用报销补充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永城职业学院关于费用报销的补充规定》已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永城职业学院关于费用报销的补充规定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永城职业学院关于费用报销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用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文件、制度要求,结合学院差旅费和培训费支出实际情况特对费用报销做如下补充规定。

1.教职工外出培训或参加会议活动,要有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的相应文件或会议通知作为依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2.外出参加会议报销补充规定。外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学院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3.外出扶贫等报销补充规定。参加学院及上级部门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学院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4.外出培训学习补充规定。经主要领导批准,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到本市以外地方学习的,培训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 培训学习时间在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学习期间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承担伙食费或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单位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5.在本市培训学习的,学习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

6.交通费。是指公务出差人员乘坐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含轮船)费用。

7.报账实行月结制,所有出差、培训费用要及时结算,不能超过一个月。超期不报销的,费用自理,不予补报。永城职业学院关于费用报销补充规定 院字〔2015〕7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