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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职业学院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2-2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费用控制,规范资金支付管理,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总部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城职业学院、商丘综合实验中学及永城职业学院附属学校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运行管理费、维护费,教学仪器购置费、教学经费使用费、保险费、维修费,办公系统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咨询费,宣传费,学习培训费,书报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费,职工薪酬等。

第四条本规定的资金支付管理,是指对学院及相关单位直接发生的办公设备、用品、耗材采购支出,管理费用支出,职工薪酬支出,往来资金支出、资本性资金支出以及其他资金支出的管理。

第五条学院费用的报销须做到:开支合理、票据合法有效、审批程序合规完善、费用报销正确及时。

第二章 办公用品、设备等的购置、领用及维护管理

第六条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范围

㈠办公设备:计算机(包括台式、笔记本、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等。

㈡办公器具及消耗品:办公桌椅、沙发、书柜、文件柜、计算器、电话、文具耗材等。

第七条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购置申请

㈠办公设备购置申请:各单位需用办公设备时,先提出申请报告,详细注明所购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负责人及院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总务处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㈡办公器具及消耗品购置申请:办公桌椅、沙发、书柜、文件柜、计算器、电话等,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详细注明所购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并详细说明现有同类办公用品、设备存量、使用状况,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负责人及院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总务处负责统一招标采购。

第八条购置实施

经办人员按办公用品使用规定标准,比质比价,择优选购。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按河南煤化集团有关规定,坚持招投标采购动态管理原则,履行合同契约制度,明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要件,规避商业风险。采购部门严格按申请报告的批准范围及预算范围购置,超出部分财务不予报销结账。

第九条办公用品的结算

办公用品的结算必须按照合同执行,提供完整的手续。所有物品采购到货后应由仓库保管人员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出库手续,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负责人及院主要领导审批后,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办公设备及办公器具总务处及时办理使用台账登记。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报销程序和财务相关规定的,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十条因工作原因需在外地购买办公用品、设备、耗材的,应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购买,报销前应到总务处仓库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办公用器具等的领用坚持节约从俭原则,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凡申请并经批准更新办公用家器具的部门,由申请部门将原使用的办公用家器具统一交总务处更新。总务处对交回的办公用家器具单独建立台账管理,每年会同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清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总务处仓库应建立办公用家器具台账、卡片,做到一人一卡,责任到人,账、卡、物相符,实行价值、实物双重管理。

第十三条职工调动时,由总务处负责督促其对所配置的办公用家器具等办理交接,交接完毕经总务签章确认后,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办公用器具的维修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员提供报销凭据,经办部门、总务处负责人审签意见,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票据的合法合规性,报财务领导审核,院长和董事长签字后,交财务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三章 车辆使用、燃油及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费是指燃料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车辆使用费由车辆驾驶员按月填制报销凭证、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分管院领导审核,报财务领导审核,院长和董事长签字后,交财务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学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需填写派车单,经院分管领导签批后,行政办方可派车(若遇领导外出,需电话请示同意,待返回后补填派车单),驾驶员在报销车辆费用时,必须出具派车单。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车辆油耗限额管理(油耗标准按排量核算)。油耗标准:

序号

排量

油耗标准

(升/百公里)

使用油种

1

1.4L

7

93#汽油

2

1.6L

8

93#汽油

3

1.8L及以下

10

93#汽油

4

1.4T

8

93#汽油

5

1.6T

9

93#汽油

6

1.8T

10

93#汽油

7

2.0L及以下

13

93#汽油

8

2.5L

14

93#汽油

9

3.0L

15

93#汽油

第十八条驾驶员只能报销过桥、过路费、车辆在外地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其住宿、招待等与车辆无关费用一律由乘车人员支付并报销,交通违章罚款由驾驶者本人自行承担。驾驶员按照有效出勤日执行10元/天的定补标准,补助天数依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永城以外出车差旅及误餐补助按《永城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实行“车辆派修单”制度。车辆维修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车辆主管部门开具“车辆派修单”后方可到指定维修站进行修理。1000元以上维修费报董事长批准,在报销维修费用时,必须出具车辆派修单,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时,必须通过银行支付。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地维修的,需事先征得院主要领导同意,并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业务招待费的报销与结算

第二十条业务招待费使用范围

1.前来检查视察工作的上级单位、领导;

2.与工作相关需要协调的相关部门;

3.前来参观学习的兄弟单位客人。

第二十一条业务招待费标准

1.招待标准

⑴工作餐:厅局级50元/位,处级40元/位,科级25元/位;

⑵桌餐标准:厅局级领导不超过1100元/桌,处级不超过500元/桌,科级不超过350元/桌(含烟酒水)。

2.各处室、系部无权擅自安排客人公款就餐,确需招待的,必须先请示主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二十二条结算程序

1.报销时,所有就餐的消费清单都要注明用餐时间、金额,用餐人签字后,按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报销相关票据。

2.外出及零星招待费用必须经分管院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凭据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不符合报销程序和财务规定的,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有关要求

所有人员要统一思想,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标准、程序、控制费用。严禁巧立名目,假公济私,严禁公款吃喝送礼以及处室系部之间互相请吃。严格审查、监督,发现违纪人员,将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移动通讯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院长的移动通讯费用,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300元;副院级人员的移动通讯费用,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200元;处室、系部负责人的移动通讯费用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元;处室、系部副职的移动通讯费用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实际发生的移动通讯费用在上述规定限额标准内的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六章 会议费、学习培训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各类会议产生的费用报销,经办人员提交经院分管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持合法有效的票据,由部门负责人审签,经财务部门复核,分管院领导和财务领导审核,院长和董事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六条学院职工参加教育部门安排的学习培训,须提交经院主分管领导批准的培训通知,持合法有效票据,由本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审签,经财务部门复核,报分管院领导、财务领导审核后,院长及董事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七条学院工作人员严禁参加在风景区组织的学习、会议和考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报院主要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图书资料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报刊资料征订工作,由办公室根据业务需要报经领导批准,本着节约的原则负责征订;业务工具书可由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图书馆统一招标购买,馆藏图书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复本。

第八章 行业协会、学会会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因业务需要,对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支付会费、年费的,由经办部门依据相关文件提出申请,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复核,财务领导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章 咨询、中介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咨询、中介等费用的支付,由经办部门根据学院签订的相关合同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确认,财务部门复核,财务领导审核后,院长及董事长审批,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章 差旅费的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差旅费的报销管理按照《永城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职院字〔2013〕6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设计费、工程价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设计费、工程价款发生时,由经办部门提供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结合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预算,经院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票据及工程价款结算单等合法有效性,经财务领导审核,院长及董事长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挂账手续;付款时由业务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财务部门复核账面余额及资金预算额度情况,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经财务领导审核,院长及董事长签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章 职工薪酬发放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院职工的薪酬,由人事处按照国家薪酬政策编制发放明细表,并在相关薪酬发放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后,经院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领导审核后,院长及董事长审批后,将发放明细表电子报盘交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三章 赞助性费用的支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院对外支付赞助性费用,须持经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的批件及合法有效票据,由学院主要领导签批,财务部门复核,经财务领导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章 其他费用及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十五条其他费用及资金支付管理,有规定按其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经办的对外资金支付,需统一填报“资金支付审批单”。

第三十七条以上费用报销、资金支付均需纳入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各部门经费包干的统计控制工作,各部门累计发生的费用在不超过学院核定标准前提下,财务部门方可给予报销和支付,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按学院规定追加程序,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给予报销。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