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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2-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永城职业学院费用的控制,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总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工作驻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外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外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规定

第四条学院职工公务出差应合理安排行程。特殊情况下,确需乘坐飞机、软卧的,须事先报经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学院职工公务出差,须按照规定的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如遇特殊情况超过规定的开支标准,须凭学院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的手续,方可报销,否则,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火车

轮船

动车/高铁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正副院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卧及以下

二等舱

二等座及以下

普通舱

据实报销

其他人员

硬卧及以下

三等舱

据实报销(不包括出租交通工具)

第六条学院副院长及以上人员出差,其随行人员(原则上限一人)可乘坐与同行领导同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晚上八点至次日凌晨七点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下列标准给予补助:对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硬席票价的50%计发;乘坐空调型特快列车的,按票价的30%计发。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租赁车辆出差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租赁车辆,相关费用凭学院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的票据报销(不含出差地驻勤期间城区内的租车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规定

第十条学院出差人员住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天

一 般 地 区

特 殊 地 区

市、地及其以上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深圳 珠海 汕头 厦门 海南省等地区

正副院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

400

其他人员

200

300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报销时,必须附有领导批准的“派差单”)。出差人员住宿费按相应的住宿标准,凭正式住宿发票报销,非正式发票或超过标准的部分均不予报销,低于标准的部分不再补贴。

第四章 出差补助费规定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1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到外地参加培训、学习和参加会议的人员,在其培训、学习和参加会议期间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2.自带交通工具或经批准报销出差地市内交通出租车票的人员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一般地区30元、直辖市和经济特区40元。补助天数依据实际出差天数计算。

第十四条鉴于出差人员乘火车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不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个小时的,每人每天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加发1天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参加学院及上级部门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人员,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员工到相关兄弟院校学习,由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住勤、市内交通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五章 调动、搬迁人员费用规定

第二十条员工因调入学院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与员工随迁的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必须赡养的家属),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员工出差或调动期间,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六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差人数、天数的控制管理,出差时要填写派差单,一般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分管院领导批准;中层管理人员出差,由分管院领导批准,院主要领导批准;副院长及以上人员出差,由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本着满足需要、适当节约原则合理支配出差过程中支出。凡在出差过程中(包括培训、会议等)报销有餐费和会议安排就餐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公出人员,须据实索取合法、有效的票据。多人同行出差的,选一人代表填写出差报销单,由同行人员在报销单中“报销人”处共同签字后,持派差单和有关票据,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二十六条报销差旅费时,须按公出次数分别粘贴票据、填写报销单。不得将多次公出费用的票据混淆粘贴、集中报销,也不得把一次出差费用分次报销。

第二十七条用于报销的票据,必须符合《永城职业学院关于印发财务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永职院字〔2012〕54号)中费用报销注意事项之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原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