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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明电〔2014〕92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财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31    点击:

关于开展2014年度财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顺利完成年度财务决算,经研究,集团公司决定开展2014年度财产清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产清查基准日

本次清查盘点基准日为2014年10月31日。

二、财产清查内容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其它货币资金;

2.债权债务,主要包括应收票据(主要指银行承兑汇票)、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委托贷款、长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等;

3.投资类,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4.存货,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5.非流动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及其它长期资产等;

6.或有事项清查,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等。

三、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成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本单位财产类别、地点和部门职能情况制定财产清查工作办法及确定参与的部室和人员。各单位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参与并监督财产清查的全过程。

2.各单位要根据账簿记载的财产明细,分门别类科学选定清查方法,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深入进行清查,并详细登记清查结果,认真填报各类财产清查明细表,做到有物必清、清必彻底、以账清物、以物核账、不重不漏、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切实杜绝走过场、照抄账本的现象。

3.各单位要做好所属单位财产清查结果的汇总分析结果使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挖掘财产管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短板,并形成财产清查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财产清查组织情况、清查程序、重大问题及处理、清查结果和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等),为企业加强管理提供支持。

4.各单位需于11月30日前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财产清查报告报送至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

5.豫西、豫北两个化工区域公司所属单位在按照管理口径报送财产清查结果的同时,需遵循产权口径单位的要求一并报送。财产清查过程中,如有疑义,由管理口径单位和产权口径单位依法依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请及时呈报集团公司。

此通知。

联系人:曹金驰 0371-69337109,13733873718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

2014年10月14日内部明电〔2014〕92号-关于开展2014年度财产清查工作的通知.doc